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索引号
- 01525768-5-14_B/2016-1215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0-24
隆阳区丙麻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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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35 |
丙麻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
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行政法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7号)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3.上报环节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4.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行政法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7号) 第二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