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索引号
01525768-5-10_A/2016-1215006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3-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