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索引号
01525768-5-05_A/2016-1215010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8-29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