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索引号
- 01525768-5-05_A/2016-1215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4-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七条第一款: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二款: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第三款: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责任事项:
1.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6.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