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索引号
- 01525768-5-14_A/2016-121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09-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计生办)
设定依据: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责任事项: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报告后不依法予以核查
2.在核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