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0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0-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责任事项: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离婚关系当事人提供的离婚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查当事人身份和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性,询问 .核实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是否真实自愿;
3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 .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书,材料归档,信息备案;
5 .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违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2.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3.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6.利用职权干涉他人婚姻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9月25日公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276号);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