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0-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武装部)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316 号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责任事项: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审;
2.初检初审阶段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3.初定兵阶段责任:乡、镇 、街道根据体检政审情况,按照超出本地征集任务五分之一的数量向县征兵办择优推荐体检、政审合格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
2.领导不负责任,组织不当,计划不周,工作秩序混乱,给征兵工作带来严重损失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使不符合入伍条件的青年应征入伍的;
4.接收经复查确定不合格新兵的;
5.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的;
6.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316 号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六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