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索引号
01525768-5-06_B/2016-1215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9-07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林业服务中心)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责任事项: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在行政裁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四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