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 索引号
- 01525768-5-30/2016-1215006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0-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计;
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执行年度审计计划的;
2 .对财务问题举报不重视,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 、收受好处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列举的党纪政纪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