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索引号
01525768-5-30/2016-1215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12-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丙麻乡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责任事项: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包庇、纵容种植毒品原植物人员的;

2.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3.擅自处分查货的毒品原植物和其他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的财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九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