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

索引号
01525768-5-09_Z/2016-121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6-09-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丙麻乡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责任事项:

1.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及控制工作;

2.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2.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3.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农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区农业局(畜牧兽医站)委托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