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单位和个人修复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索引号
01525768-5-07_k/2016-1215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程序
文      号
浏览量
288
日期
2016-08-17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丙麻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环节责任:催告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告知其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