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 索引号
- 01525768-5-06_B/2016-1215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程序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6-12-15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丙麻乡人民政府(林业服务中心)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信息公开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2.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经营单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6.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三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丙麻乡人民政府(电话号码:0875—2886017),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丙麻乡纪律检查委员会(电话号码:0875—2886017);
3.信函投诉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丙麻乡丙麻街16号,邮编:678017;
4.网站: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mx.longyang.gov.cn/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林业局委托林业服务中心办理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农民自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