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服务指南
- 索引号
- 01525768-5-/2019-0408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丙麻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4-08
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服务指南
一、服务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山市隆阳区行政区划内的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申请服务。
二、服务条件
(一)廉租住房服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隆阳区城镇户口(含农业转移进城人员)。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申请人为残疾人。
(二)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为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并符合下列规定收入条件的群体: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2.隆阳籍农业转移进城人员。
3.在城镇有合法职业的隆阳籍或非隆阳籍外来务工人员。
4.隆阳区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
5.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具体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核算,并每年公布一次。
6.申请人为残疾人。
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服务:
1.已享受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2.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自有住房的,但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家庭住房困难的除外。
三、服务地点和服务窗口
服务地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北大厅
服务窗口: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北大厅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乘车方式:①乘2路A、9路公交车至区住建局站下车;②乘3路、8路、9路公交车至第二小学站下车,北行200米右转东行600米,到兰城路路口后右转,直行700米到达。
四、服务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 数 |
1 |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
原件(收取) |
纸质 |
1 |
2 |
身份证户口簿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纸质 |
1 |
3 |
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或者纳税证明) |
原件(收取) |
纸质 |
1 |
4 |
申请人所在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
原件(收取) |
纸质 |
1 |
5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
原件(收取) |
纸质 |
1 |
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纸质 |
1 |
|
7 |
残疾证 |
原件(核验)收复印件 |
纸质 |
1 |
五、服务时限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服务收费及依据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七、服务结果及送达方式
服务结果: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送达方式:窗口直接领取或邮寄送达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5-2121246 ,咨询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北大厅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窗口。
监督投诉电话:0875-2193000,投诉地址: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监督投诉窗口。
九、相关文书表单及服务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temDetail.html?id=622495109&siteId=4410
直接领取: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