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指南
- 索引号
- 01525762-6-/2020-0506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金鸡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05-06
人民调解指南
1.调解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2.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当事人履行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4.《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