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永昌街道“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57-0-/2019-0226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公共文化服务
- 文 号
- 永办发〔2019〕14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2-26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永昌街道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相关部门:
现将《永昌街道“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2019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昌街道办事处“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隆阳区委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隆发〔2019〕3号)精神,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阳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隆政发〔2019〕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2号)安排部署,持续保持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为顺利开展全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扣“山水田园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开放创新之城”的定位,为实现“天蓝、地绿、水清、村美、城靓”的美丽隆阳目标,重点整治全区“散乱污”企业,切实减少“散乱污”企业及集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巩固和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摸清全街道“散乱污”企业底数,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9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企业整治,倒逼企业发展转型,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全区生态环境质量。
三、界定标准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的企业,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已被列入2018年度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除外);“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本次整治工作的范围主要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涉气企业。
整治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矿山等,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四、分类处置标准
(一)关停取缔类: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区级审批手续不全且无法进行补办的企业。
(二)整合搬迁类:符合国家、省级和市级产业政策,但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在整治工作期间可以完成搬迁的企业。
(三)升级改造类:符合国家、省级和市级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但通过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可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相关审批手续不全,但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
对在整治工作期间不能按期完成整合搬迁和升级改造工作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工作原则
(一)全面排查,分类处置。各社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开展拉网式排查,不遗漏任何一家符合“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的企业;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标准严格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分类处置工作,按照“一厂一策”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置方案,开展处置工作,做到处置工作不搞“一刀切”。
(二)依法依规,限期到位。各社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共同做好“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分类处置工作,做到依法取缔、依法搬迁、依法升级改造,并严格做到限期整治,不拖延,不懈怠。
六、工作职责
永昌街道办事处是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摸排清理,做好本辖区内各类“散乱污”企业关停、整顿和维稳工作。
街道各有关部门是开展本次“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的指导参与部门,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为牵头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见附件1)督促和指导好各社区开展好“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综合整治工作。
七、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2月15日前)
各社区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的“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整治工作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积极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宣传工作,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部署,确保后期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2月16日—3月15日)
各社区要落实全面排查的各项工作任务,按照本方案“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和分类处置标准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拉网式全面排查。
(三)审查阶段(2019年3月16日—4月15日)
街道“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参与部门对社区上报的分类处置汇总表进行初审后,上报区“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
(四)分类阶段(2019年4月16日—5月15日)
街道“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参与部门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问题清单和消号制度,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按期完成永昌街道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分类工作。
(五)处置阶段(2019年5月26日—10月25日)
1. 关停取缔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上述企业采取“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等措施,实施关停取缔,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段内完成关停取缔工作。
2. 整合搬迁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对列入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且符合辖区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编制整合搬迁工作方案,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确保在规定的整治时间段内完成整合搬迁工作。
3. 升级改造类。按照分类处置汇总表,被列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编制企业升级改造方案,推行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限期对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后,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方可恢复生产。
(六)检查初验阶段(2019年10月25日—11月25日)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综合整治要求,对分类处置汇总表中所涉及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关闭取缔类企业、整合搬迁类企业、升级改造类企业逐一评估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街道“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街道“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综合整治的各项工作。
组 长:陆德富 街道党工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张国耀 街道办事处主任
副 组 长:张云霄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汤 毅 街道党政办主任
张万瀚 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杨瑞华 街道文化站站长
汪新光 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蒋洪金 街道经济发展办主任
吴秀黎 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张云霄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万瀚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街道各有关部门中抽调组成,负责具体日常工作,指导并督促各社区、街道各参与部门综合整治工作开展,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并做好材料、信息上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全力推进整治进度。各社区要高度重视,抓实责任,确保摸排清理不错不漏。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指导督促好各项工作。各参与部门要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各阶段工作时限要求,紧盯工作目标落实到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验收总结;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联络区级“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二)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建立“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信息公开机制,在区政府网站增设“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相关信息的发布窗口,向社会公布“散乱污”企业排查名单,并定期发布“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进度和工作情况。同时,开通举报电话和信访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并做好相关的信息公开。各社区、有关部门按照街道公开内容,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三)严格监督考核
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将验收清单(附件7)作为各社区、有关部门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排查摸底不彻底、问题解决不到位的予以通报,逾期未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时间要求
1. 2019年2月25日前,各社区制定本辖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及负责“散乱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名单报街道“散乱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2019年3月15日前,各社区完成“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工作,并将《云南省“散乱污”企业排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排查明细表”,附件3)和《云南省“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汇总表》(以下简称“分类处置汇总表”,附件4、5、6)上报街道“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 2019年10月底前,各社区、有关部门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4. 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所有“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的检查和初步验收工作,填报《云南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验收清单》(以下简称“验收清单”,附件7),并上报区“散乱污”企业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