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街道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索引号
01525757-0-/2020-0923009
发文机构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社会保险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9-23

永昌街道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工作方案

 

永昌街道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将于202091日正式启动,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12号)要求,根据《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永昌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21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率达98%以上。

(二)2021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征缴率达100%

(三)2021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非贫困人员100%全额征缴。

(四)2021年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的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率达到100%。主要包括以下人员: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代管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等。

二、参保缴费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隆阳区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区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出具证明纳入参保,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三)新生儿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即可到户籍所在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待参保数据自动传递后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费。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缴费标准

(一)正常缴费人员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二)特殊缴费人员: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财政定额补助每人180/年,个人缴费10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区医保局申报所需资金,区财政局将资金安排拨付区医保局后缴入财政专户。

2.针对“被征地、农转城”人员,严格按政策进行缴费减免,结合征缴的实际情况,先按280/人的标准全额缴纳,再由医保部门退还减免部分。涉及的社区必须在202011月中旬前,将符合条件的减免花名册报送至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此类人员的认定标准严格按《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240号)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被征地、农转城”的区域和人员范围,未交费不得享受退还医保费的减免部分

3.城乡低保人员进行差额征收,个人缴费160元,区医保局按120/人的标准从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

4.特殊人群中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代管精神病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由区医保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全额代缴,个人不需要缴费。结合上年征缴的实际情况,由对应部门归集资金后,直接拨付到区医保局后由其缴入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对此类人员不进行征缴。

5.特殊缴费人群中的贫困残疾人、非重度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本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代缴,个人不需要缴费。资金由区残联、区医保局向财政部门申请后划拨至区医保局。

6.重度残疾人本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医保局、区残联按照现行政策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个人不需要缴费。不足部分的资金由区残联、区医保局向财政部门申请后会同原有资金全额划拨至区医保局。

以上特殊人员的名单由相应职能部门提供截831日的准确数据,并向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预算,交叉、重合人员按就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缴费补助,先缴后补人员的补助资金由相应职能部门及时进行补助。

除以上列举的人员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采用缴费人先全额缴纳,各职能部门后按补助标准返回到缴费人银行账户的模式进行。

四、缴费时间

(一)隆阳区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0911220日。20201220日以后,不再办理除隆阳区户籍的新生儿、当年退役军人和当年在昆毕业的大学生以外的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二)城乡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上述缴费期后,不得逾期补缴,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征缴模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人员可通过“云南省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前台及合作金融机构的手机APP、营业网点自助终端、柜台、POS机等渠道完成自主缴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助力脱贫攻坚,实现应保尽保

为确保征缴各项任务不折不扣按时完成,实现应保尽保,切实落实医保扶贫主体责任,针对往年征缴工作实际,2021年要强化对边缘易致贫户、老年人、未法定认可失踪人员、未纳入民政管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人员的城乡医保征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最大限度减少贫困发生率。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社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具体征缴方案,及早部署,集中时间,责任到人,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

(三)切实摸清底数,避免重复参保

今年来,省、市、区根据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对重复参保人员进行深度清理,确保2021年在全国一人只有一条有效参保数据。各社区要切实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与本社区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等人员底数;摸清本行政区域户籍居民在行政区域外工作、生活、学习及其医保(职工或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情况。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同时,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参保、重复缴费。错缴人员及先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又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退费。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社区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快征缴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广播、微信等平台开展政策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社区要及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传达到每一户缴费人,增强广大居民的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让城乡居民真正认识到参保的好处,充分调动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同时,要定期在人流密集场所设立政策咨询台,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解答,解疑释惑,引导广大居民踊跃参保。

(五)加强考核督查,按时完成任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纳入年度县域经济考核内容,并作为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社区的征缴工作进行督查,有问题要早发现、早整改。各社区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开展征缴工作,核准参保对象、以社区为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的,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六)确保经费到位,保障基金安全

1.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52)规定,区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补助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

2.为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开展,确保征缴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便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云税发〔201983号)要求,和税务部门合作进行城乡两险征缴的金融机构按照1/笔的标准支付结算到税务部门指定的街道账户,由街道考核兑付给办理代收业务的助农支付点(代征人员),按年结算,确保征缴工作有序开展。

3.社区严把各个环节,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工作的管理,严禁资金截留、贪污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