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民政局城乡民房火灾对象救助方案
- 索引号
- 01525757-0-17_C/2017-0419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永昌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文 号
- 隆民政发〔2017〕33号
- 浏览量
- 3374
- 日期
- 2017-04-19
隆民政发〔2017〕33号
隆阳区民政局城乡民房火灾对象救助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有关救助政策,切实做好隆阳区民房火灾户恢复重建、生活救助等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助工作原则,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解决民房火灾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民房火灾损毁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隆阳区民政局民房火灾损毁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苏绍德(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张 波(民政局副局长)
管文新(民政局党委委员)
成 员:王 斌(社会救助股股长)
杨会玲(救灾股股长)
张华梅(社会救助股副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王斌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三、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救助对象:隆阳区常住城乡居民户(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二)救助具体条件:隆阳区境内因发生火灾唯一主要住房被全部或部分烧毁的常住户。
四、救助标准
(一)房屋全部被烧毁的救助30000元;
(二)房屋部分被烧毁的救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造成人员死亡的再救助20000元;
(四)因火灾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或特困供养人员。
五、救助办法
(一)所需资金由区民政局从上级安排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乡镇(街道)不再进行救助;
(二)一次性造成5户以上受灾的报请政府统筹研究。
六、民房火灾不予救助范围
(一)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工棚、加工厂房、厨房、猪圈和牛圈;
(二)属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火灾案件,待公安机关认定后,由责任人进行赔偿。责任人死亡或确实无力赔偿的,可申请救助。
七、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发生民房火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需在火灾发生1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报区民政局救灾股,区民政局牵头与乡镇(街道办事处)核实调查,根据损失情况由火灾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民政局按照救助标准进行审批;
(二)报批申请需附个人身份证明、火灾现场图片资料、属人员死亡的需附死亡证明。
本方案自2017年1月起执行。
附件:1. 隆阳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 隆阳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
隆阳区民政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