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事指南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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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10-15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宅基地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隆阳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条 认真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农村村(居)民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保山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含蒲缥、潞江坝区),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二)保山坝区(含蒲缥、潞江坝区)之外的山区、半山区及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销号后方可申请);

2.现有人均住宅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3.实施集镇、村庄规划,进行乡镇(街道、农场)、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性项目建设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需要搬迁或者恢复重建的;

5.经鉴定属危旧住房需拆除重建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取得合法宅基地手续的申请人,符合《隆阳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暂行)》(隆政办规〔2018〕1号)第八条、第十条的,可申请在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不与许可的情形

1.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尚未依法处理的;

2.出卖、出租、赠予原有住房或改变原有住房用途的;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宅基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比例尺1:500或1:1000,申请时可用草图代替,批放时用正式图;3.异址新建(含分户)的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按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原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3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原件

3份

具有测绘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提供

4

申请人身份证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5

申请人户口簿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6

申请人结婚证

(未婚不提供)

复印件

3份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材料所需文书、表单可在受理部门领取。

五、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2个工作日,补件时限不计算在内。

六、办理费用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地点:瓦渡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工作日早上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办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通过补正可以达到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

乡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且齐全的,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予以审批,由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办公室报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四)办理进程查询

可通过电话(0875-2888728)向瓦渡乡农村宅基地联审联批办公室查询办理进程。

八、监督渠道

监督投诉地址:保山市隆阳区瓦渡乡人民政府纪委;

监督投诉电话:0875-3039710。

九、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称:隆阳区人民政府;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杏花路82号。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诉讼的部门名称:隆阳区人民法院;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永盛街道明伦街与崇文街交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