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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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t/20240530-00050
发文机构
隆阳区青华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自然资源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5-3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办理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6)《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乡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拟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用途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项目土地界址、地类、面积属实且清晰,权属无争议。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8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做好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关内容予以批前公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公示、听证要求,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利害关系人利益。按照《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规定,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2)依法严格开展验收、核实。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验收。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完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核实规定,严格核实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

(3)推动许可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立完善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部、省、市、县四级系统对接,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等用途管制业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托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许可申请、审查、决定全程留痕可追溯,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标准,完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相关数据。

(4)多方式强化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制度,明确有关监管流程、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管工作。区分项目类型、重点领域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对建设单位实施许可、履行承诺事项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提升监管效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探索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涉及需进行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部分情况下开展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

七、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八、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二)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四)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规划许可进行变更的;(五)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来源:用地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