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关于 “随车随身不带刀纠纷争执不亮刀”的告知书

索引号
01525772-2/20260608-00002
发文机构
隆阳区杨柳乡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城市综合执法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6-06-08


全区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切实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坚决遏制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遇事冲动滋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告知如下:

一、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

(一)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二)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三)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四)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五)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以上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非法携带、私藏的管制刀具。请广大市民立即开展身上及车内自查自清,主动清理处置管制刀具及各类危险器械,彻底消除身边安全隐患,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郑重提醒: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网吧、游戏厅、歌舞厅、洗浴场所、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汽车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及区域,严禁携带管制刀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规范公共场所刀具的使用及保管

烧烤摊、夜市、餐馆等因加工食材使用的剔骨刀、砍骨刀、切肉刀、菜刀等刀具,仅限于在经营场所内满足生产生活使用,不得随意携带出经营区域用作他用,不得随意将刀具交顾客或行为异常等人员接触使用,不得随意摆放在货架、柜台等显眼、易触碰或易被他人拿取位置,营业结束后应当摆放回安全固定位置。同时对经营场所、销售刀具商铺内使用的刀具应当加强日常使用保管和防护,通过设置刀具保管柜(箱)等方式加强防护,对危险性较高的刀具采取专人专管、妥善保管等方式强化保管。

三、规范管制刀具的销售

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采取封闭式柜台销售,并对销售过程进行视频监控。销售管制刀具要填写《管制刀具购销情况登记表》,应查验购买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购买时间以及购买管制刀具种类、数量、编号等信息。

四、明确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以下罚款。若因携带刀具、纠纷中亮刀施暴,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罪行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死刑。

五、举报方式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身边涉管制刀具违法线索,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予以严惩。在此提醒和告知广大烧烤摊、夜市、餐馆等经营业主和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刀具管理相关规定,主动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不非法携带刀具进入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加强刀具保管和防护,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使用实施违法犯罪。

平安相伴,万家心安。恳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自觉做到“随车随身不带刀、纠纷争执不亮刀、矛盾化解靠法治”,携手并肩、同心同行,共同建设平安、和谐、稳定的美好家园!举报电话:0875

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

2026年5月16日



来源:隆阳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