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
01525763-4-/2019-1221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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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19-12-21

河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河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河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查批准。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图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