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图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63-4-/2018-0228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2-28
河图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河图街道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图街道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四条 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河图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单位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五条 河图街道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六条 河图街道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纪工委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图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