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备案制度
- 索引号
- 01525763-4-/2018-0228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2-28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时机、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
(一)公开目录必须由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把关;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审核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三)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不公开的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具体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提供正式文本文件或上级领导批示,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形式的审核。按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否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方式予以公开,要审核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保证公开内容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和服务对象。
第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期公开的内容要进行归档。
第九条 凡以办事处名义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都必须上由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河图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图街道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