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图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河图街道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63-4-/2018-051000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河办发〔2018〕75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5-10
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文件
河办发〔2018〕75号
河图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河图街道建立健全
司法确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街道各部门:
现将《河图街道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河图街道办事处
2018年4月29日
河图街道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在调处矛盾、化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街道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按照《中共隆阳区委办公室 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隆办发〔2017〕103号)文件要求,结合河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服务民生、维护民利”为根本,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创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衔接机制,便捷、灵活、高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工作目标
加强与人民法院协调联动,充分调动发挥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群策群力、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探索促进社会各种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全面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衔接,以最小的成本,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构建文明、法治、平安河图发挥贡献。
三、组织领导
成立河图街道建立健全司法确认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
下:
组 长:王国斌 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陆耀禧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徐建成 党工委副书记
李金江 办事处副主任、派出所所长
成 员:兰忠明 综治办副主任
赵金彬 司法所所长
石 磊 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
张宝书 派出所副所长
王 芳 信访办主任
朱庆宏 财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海涛 社会事务办主任
董晓红 河图国土资源所所长
毛文杰 河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杨杉杉 妇联副主席
张 坚 工会副主席
徐紫赟 河图中心校校长
张国祥 河图中学校长
魏明亮 魏家中学校长
张桂艳 河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瞿发先 河上村社区党支部书记
张雪飞 河上村社区居委会主任
刘学天 金竹林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魏亲帅 魏家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付发虎 田坝社区党支部书记
杨永善 田坝社区居委会主任
余 良 董官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赵桂凤 青阳社区党支部书记
甫顺龙 青阳社区居委会主任
邓金明 化美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张江春 大官庙社区党支部书记
张强云 大官庙社区居委会主任
尹平元 尹家坝社区党支部书记
张老五 尹家坝社区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河图司法所,由赵金彬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本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联系人:赵金彬;联系电话:2851365,0875-2850418。
四、实施方法
(一)开展街道标准化调解委员会建设
1. 队伍建设规范化。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名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名。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社区主要负责人兼任,也可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的成年公民担任,委员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2. 基础设施规范化。街道各调解组织要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进行规范化建设。“五有”,即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专门的人民调解室、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文书和工作统计台账;“四落实”,即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牌按要求由街道统一制作。
(二)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1. 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可以调解的纠纷类型: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 医疗纠纷;
3. 劳动争议纠纷;
4. 相邻纠纷;
5. 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 小额债务纠纷;
7. 法律准许的民间调解的其他纠纷。
(四)司法确认的适用
1. 对以下调解协议,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
(3)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
(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
2.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五)司法确认的申请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六)司法确认的管辖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庭管辖。
(七)司法确认的裁判和收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裁定驳回申请: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3. 违反自愿原则的;
4. 违背公序良俗的;
5. 内容不明确的;
6.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八)加强司法确认宣传。一是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主动联合,利用各种宣传“月、周、日”及集镇街天摆摊设点进行宣传;二是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要借助下乡或进社区入户开展工作、活动的有利时机,深入学校、企业、个体经营户、农户家中进行宣传;三是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即法律进政府、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宗教;四是利用墙外的法治宣传专栏及各“法治社区”、小组的法治宣传专栏和广播进行宣传。
河图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