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图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索引号
- 01525763-4/20250130-00001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5-01-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图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制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隆阳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图街道以及各社区全体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分级领导负责制。街道行政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是重要责任人,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年度计划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
(六)未按要求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八)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未进行戒严管理,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九)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十)森林高火险期未按要求在所辖林区设立防火检查站(卡)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
(二)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三)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四)森林防火检查站、护林人员无人值守,没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六)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七)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八)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因防控不严、扑救不力的;
(九)本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十)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卫星热点不按要求及时落实、反馈,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
(四)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五)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图街道办事处、河图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