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图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索引号
01525763-4/20250130-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河图街道办事处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5-01-3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图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制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隆阳区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图街道以及各社区全体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分级领导负责制。街道行政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是重要责任人,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草原防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年度计划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

(六)未按要求储备森林防火物资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八)在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未进行戒严管理,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九)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十)森林高火险期未按要求在所辖林区设立防火检查站(卡)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

(二)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三)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四)森林防火检查站、护林人员无人值守,没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六)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七)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八)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因防控不严、扑救不力的;

(九)本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十)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卫星热点不按要求及时落实、反馈,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对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的;

(四)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五)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图街道办事处、河图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