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必将严罚!
- 索引号
- 01525689-3/20241127-00879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公安分局
- 公开目录
- 治安管理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1-26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共筑社会防控安全网的重要环节,对违反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防控规定、对抗各种防疫检查,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妨碍公务、逾越法律红线等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隆阳公安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01
近日,永昌派出所联合永昌街道、商务局,对辖区4家农贸市场、12家快递寄递点、13家超市、15家药店疫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有2家快递寄递点、4家超市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扫码登记及体温测量等措施,让未佩戴口罩的顾客进入超市购物,14名个人未佩戴口罩进入农贸市场。检查民警对上述2家快递寄递点、4家超市、14名个人进行现场法治教育及政策宣讲,并给予治安罚款处罚。
02
近日,隆阳区瓦窑镇某村村民王某在疫情期间婚庆办客,瓦窑派出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此前,该村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获悉,村民王某定于11月19日婚庆办客。因近期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隆阳区出台政策文件,规定“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减少人员聚集。对不听劝阻、执意举办的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恶劣影响和新冠病毒疫情传播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村组干部和工作队员多次做工作,该户不听劝解,坚持办客。
11月16日,经瓦窑镇研究,由镇政府挂村领导干部、派出所民警、村组干部及相关工作队员入户对王某本人进行疫情防控政策宣读,告知相关规定,并张贴告知书和政策文件。11月19日,王某仍不听劝阻办客,给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挑战,造成不良影响。
11月19日,瓦窑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给予王某罚款100元的处罚。
03
11月22日,瓦房派出所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发现辖区某村胡某、杨某两家正在违规办客,村组干部和民警对前来参加宴席的群众进行劝阻、宣讲政策并分析当前疫情形势,最终将亲友劝散。
经查,胡某、杨某两家在乡政府、村委会等部门提前告知其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公众聚集性活动的情况下,仍坚持办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胡某、杨某分别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