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线警示 别拿自己开玩笑!
- 索引号
- 01525689-3/20241127-0085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公安分局
- 公开目录
- 治安管理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1-12-10
查处拒不执行
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
据报道,在德尔塔变异病毒传播下,又一个变异病毒出现,这种病毒携带大量突变,对防疫工作也提出了更多挑战。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共筑社会防控安全网的重要环节,对违反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防控规定、对抗各种防疫检查,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妨碍公务、逾越法律红线等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隆阳公安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辛街派出所
12月4日,辛街派出所在对行业场所开展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一家新开业的台球室未按规定执行顾客进店扫码、消杀、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经反复提醒仍不按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台球室负责人陈某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芒宽派出所
12月4日,芒宽派出所在检查辖区各行业场所疫情防控落实情况过程中,发现芒宽街某营业厅、某电器、某日化3个店铺的员工存在工作期间不严格佩戴口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3个商店的经营者进行了现场法治教育及政策宣讲,并给予治安警告处罚。
瓦渡派出所
12月3日,瓦渡派出所民警在深入社区开展走访工作时,发现村民万某邀约了一伙人到家中聚集,且聚集人员均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万某、金某2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及政策宣讲,并给予治安罚款处罚。
青华派出所
12月1日,青华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开展疫情防控防范宣传时,发现一烧烤店员工段某、赵某2人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根据《隆阳区关于未佩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2人罚款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防疫政策的防线,在任何个体身上“失守”,都可能造成个人承担不起的严重后果。
在此,隆阳警方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防疫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造谣、不传谣,不抱怨、不埋怨,全民齐心协力、共克时艰,为辖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