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公安通报七起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

索引号
01525689-3/20241127-00197
发文机构
隆阳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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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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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4-11

林某清明祭祖烧纸,引发森林火灾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4年4月12日,隆阳区永昌街道林某因在上坟祭祖时点燃明火烧纸引发了森林火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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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年。

赵某放牛抽烟,引发森林火灾

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6年3月15日,赵某在隆阳区辛街乡某村山脚洼子放牧时,因点火抽烟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法律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两年。

李某放火找菌子,引发森林火灾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李某为了便于找菌子,于2017年1月27日至2月18日,先后在隆阳区辛街乡某村山林多个地点,用打火机、蜡烛等工具故意纵火焚烧松树和桤木下的松毛、树叶儿等,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涉嫌故意纵火烧山,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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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张某点火修蜂箱,引发森林火灾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2月18日,隆阳区金鸡乡某村村民张某通过燃烧蜂蜡侵染蜂箱,对自家蜂箱进行封箱,期间,其不慎点燃了周围的枯草,引发了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法律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姜某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3月23日,姜某在隆阳区瓦房乡某村耕地里焚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法律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串鞭炮引发的森林火灾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4月6日,隆阳区辛街乡某村村民王某与妻子到某山林供坟,期间,其燃放了鞭炮,引燃周围杂草,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法律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高某献坟烧纸,引发森林火灾

被刑事拘留、审查起诉

2022年3月19日,高某等4人到隆阳区永昌街道某社区山林祭祀“佩剑”,期间高某用打火机在祖坟旁点燃蜡烛,明火将周围的枯草点燃从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法律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律链接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01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02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森林防火知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