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 索引号
- 01525771-4-/2020-1120032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1-20
瓦窑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瓦窑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制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瓦窑镇、各村(社区)、成员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站站长是重要责任人,(村)社区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义务扑火队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四)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未进行戒严管理,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二)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四)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五)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六)本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七)不服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所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四)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第九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森林火灾的调查,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级划分和管辖权限组成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镇政府、(村)社区及其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瓦窑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瓦窑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