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索引号
01525771-4-/2020-1120032
发文机构
隆阳区瓦窑镇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11-20

瓦窑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瓦窑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森林防火责任制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瓦窑镇、各村(社区)、成员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站站长是重要责任人,(村)社区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森林火灾单位或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一)未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义务扑火队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

(四)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未进行戒严管理,致使森林火灾发生的;

(五)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二)接到森林火情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火灾灾情的;

(四)发生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五)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六)本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不能采取得力措施,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七)不服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所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二)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

(三)因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四)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第九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森林火灾的调查,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级划分和管辖权限组成调查组,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镇政府、(村)社区及其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关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瓦窑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瓦窑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