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索引号
- 332928112-0/20241120-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主体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4-11-20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
1 |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法人 | 90天 | 不收费 | |||||
2 | 对企业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法人 | 90天 | 不收费 | |||||
3 | 对企业因残疾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三项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法人 | 90天 | 不收费 | |||||
4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人 | 90天 | 不收费 | |||||
5 | 对优抚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公民 | 90天 | 不收费 | |||||
6 |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第二项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法人或公民 | 90天 | 不收费 | |||||
7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法人或公民 | 90天 | 不收费 | |||||
8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7月26日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法人或公民 | 90天 | 不收费 | |||||
9 | 伤残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 公民 |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不收费 | |||||
10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行政确认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 公民 |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不收费 | |||||
11 | 烈士评定 | 行政确认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7月26日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12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13 |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14 | 烈士褒扬金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7月26日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15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 公民 | 规章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16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7月26日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17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7月26日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18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19 |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20 |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21 |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22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23 | 一至四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24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公民 | 自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役满6个月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不超过两年。 | 不收费 | |||||
25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26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公民 | 在退出现役的下一年度内上报申请资金并完成发放。 | 不收费 | |||||
27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 | 行政给付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第九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 公民 | 法规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28 | 对待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发给生活补助费 | 其他行政权利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公民 | 退出现役时间至安排工作时间。 | 不收费 | |||||
29 | 发放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 其他行政权利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公民 |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不收费 | |||||
30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其他行政权利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 公民 | 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 | 不收费 | |||||
31 | 发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其他行政权利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1.《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 公民 | 规章无时限要求,随报随审。 | 不收费 | |||||
32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 | 其他行政权利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 公民 | 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 | 不收费 | |||||
33 |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法人 | 7天 | 不收费 | |||||
34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法人 | 7天 | 不收费 | |||||
35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隆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7月26日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法人 | 7天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