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辛街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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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66-9-/2019-0605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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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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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2-18

关于印发《辛街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乡直有关单位:

    根据保山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关于编制2019年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方案要求,特制定《辛街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辛街乡人民政府

                             2019218

 

隆阳区辛街乡党政办公室                    2019218日印发 

隆阳区辛街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辛街乡位于隆阳区南部,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质灾害较为严重,为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村(社区)和乡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应急抢险救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设立抢险救灾指挥部,启动《辛街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四条  各村(社区)及乡直有关部门要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乡广大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地质灾害的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实工作,由乡抢险救灾指挥部负责,国土所、民政办等部门参与完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地质灾害预报和临灾应急措施

第六条  地质灾害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和《办法》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七条  接到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后,即由乡抢险救灾指挥部宣布进入临灾应急期,临灾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10天。临灾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一)乡抢险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作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即时就位,听候命令。

(二)国土所密切监视灾情,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情发展趋势。

(三)当接到地质灾害短期预报后,无论是否接到临灾预报和通知,如发现明显临灾异常,情况紧急,乡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灾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四)根据灾情发展,乡政府和灾区村(社区)要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稳定,必要时组织紧急避让疏散。

(五)根据抗灾工作需要,经乡政府同意,乡抢险救灾指挥部可在灾区实行特别管理措施,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拦;凡调用物资、设备、车辆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归还或给予补偿。

第三章    地质灾害应急对策

第八条  根据发生滑坡地质灾害死亡人数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

第九条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和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按以下应急对策实施。

(一)乡人民政府立即启动《辛街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了解灾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乡党委、政府领导立即率队赶赴现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与灾区村委会共同组成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三)各工作小组根据职责,立即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条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地质灾害和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按以下应急对策实施:

(一)乡政府立即召开抢险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国土、民政等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实施《辛街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排布置抗灾救灾工作。

(二)乡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抢险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三)乡直各部门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乡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党委书记纳一平、乡长张小波任指挥长,副乡长赵越任副指挥长,国土、民政、水管站、财政、卫生、农业、电信、邮政、文化站、灾区村(社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二条  乡抗灾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所长、财政、民政、水管站等部门干部为成员,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乡政府批准,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与乡抢险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负责救灾物资的筹措、安排、调动。

(四)负责处理乡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业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十三条  乡抢险抗灾指挥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一)抢险救灾

牵头单位:乡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乡武装部、派出所

主要职责:组织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国家财产,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排危抢险。

(二)灾情监测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所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村(社区)

主要职责:及时判定滑坡灾害的级别与影响,会同地勘部门提出滑坡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密切监测滑坡发展,各群测群防点要配备哨子、报警器、铜锣等其中一种报警器材,灾害前兆或紧急情况出现后,要及时发出警报,并迅速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组织群众转移到没有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地带。

(三)道路疏通

牵头单位:派出所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村(社区)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及时派挖掘机、装载机及运输车辆等作业工具赶赴现场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及时组织车辆,完成指挥部下达的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四)清理河道

牵头单位:乡水管站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村(社区)

主要职责:清除河道中的障碍物,保证沟道有良好的泄洪能力,避免引发泥石流。

(五)医疗防疫

牵头单位:乡卫生院

组成单位:灾区所在医疗室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救治伤病人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六)生活安置

牵头单位:乡民政办

组成单位:工会

主要职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灾民,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工作。

(七)应急资金

牵头单位:财政所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经乡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督促乡直有关部门尽力筹措资金支援灾区。

(八)通讯

牵头单位:电信所

组成单位:邮政所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九)物资供应

牵头单位:民政

组成单位:工会、农业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的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工作。

(十)治安保卫

牵头单位:派出所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十一)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文化站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等。

(十二)生产自救

牵头单位:民政办

组成单位:教育、农业、水务、电力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灾区恢复生产;对水、电、交通等工程进行抢险修复;做好灾区学校的复课工作;及时对灾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协调保险部门及时理赔。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从事生产建设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减灾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

(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效果者。

(五)保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成绩显著者;

(六)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三)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四)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的。

(五)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的。

(六)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监测预防任务的。

(七)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个村(社区)、乡直各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