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街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766-9-/2019-020206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辛街乡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8-07-25
辛街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街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确保做好辛街乡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辛街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辛街乡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5日
辛街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保政发〔2014〕109号)、《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阳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14〕108号)和《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通知》(隆政办发〔2018〕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二、参保范围、对象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辛街乡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原城居保、新农保参保人自动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
三、政策措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捐助、基金收益及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
(二)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待遇给予政府补贴。
1.缴费补助。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缴费100元的补贴10元;缴费200元的补贴15元;缴费300元的补贴2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7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90元;缴费1500元及2000元的补贴100元。
2. 对特殊群体的照顾
(1)残疾人:对重度残疾(一、二级)参保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年起,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85元。从2018年开始,对非重度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由区财政按照个人最低标准100元全额代缴。其他类别的三、四级持证残疾人参保缴费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由区财政给与不低于50%的补助。
(2)五保户: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五保户”参保人,由区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100元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3)失地农转城人员补助。失地农转城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缴费档次100—1000元,1500、2000元给予对应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政府补助实行“多缴多补、少缴少补、先缴后补、不缴不补、断保不补、对应正常缴费年份补助、一次性补缴不补”的原则逐年补助。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助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140号)要求,未脱贫建档立卡户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从2018年开始,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实行财政补助。
3.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要求时,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市级财政承担20%,区级财政承担80%)。
4.丧葬补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600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承担。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村社公共事业资金筹资范围。
(四)社会捐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落实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等为城乡困难居民参保捐款提供资助。
四、养老保险待遇和调整
参保人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目前标准为85元。
参保人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区财政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入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月计发标准按规定单独核定,一并计发。
按照国务院、省里的统一部署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
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发给600元的丧葬补助金。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已经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暂停其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或恢复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半年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对比,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7日—7月31日)。各村(社区)要迅速召开宣传动员会,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任务进行周密部署,落实目标和任务。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掀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高潮,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集中征缴阶段(8月1日—8月25日)。各村(社区)要根据各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台账信息,摸清应参保底数,积极动员未参保人员缴费和已参保人员续保缴费,并收集参保资料,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2018年我区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将使用代扣代缴、手机银行APP(云南农信)、ATM存取款机、移动POS机、信用社自助设备、信用社柜台等形式缴费。
(三)整理核对阶段(8月26日—8月31日)。各村(社区)将收集的参保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按要求进行规范整理后上交乡劳动保障所。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切实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统筹协调征缴工作进度;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分解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全力推进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解读、张贴标语、典型引导、帮助群众算账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参保好处,确保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居民积极参保缴费。
(三)加强督查考核。乡政府将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督查考核,每周例会通报工作进度,对管理不规范,贪污挪用参保资金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