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2024年度新院搬迁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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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财采〔2024〕12号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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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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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22
隆财采〔2024〕12号
关于“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2024年度新院搬迁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
保山博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2024年度新院搬迁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招标编号:BSBYZB-2024-009C包号:标包9》的举报事项,经我局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检查核实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调查取证情况
首先,对举报人云南乘浪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的“虚假应标”的认定和说明。举报人在质疑函中所提“拟中标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规格型号CN-6000只有进样模块,无出样模块,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当中的凝血流水线系统要求”。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2024年度新院搬迁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标包九)序号2设备名称★凝血流水线系统设备参数一、凝血流水线配置要求:3.一次性最大上样量≥250管,样本出样容量≥250管,样本进出样处理能力≥700管/小时,可连续进出样,明确了本次采购需要配置进出样模块,而拟中标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为无效材料,并非虚假捏造。而虚假应标是指为了谋取中标,故意提供虚假的资料,例如,提供虚假证书,检测报告等,性质完全不一样。
其次,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未严格执行法定流程,随意废标,擅自终止招标活动。保山博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答复第一次质疑后,于2024年5月21日发布了废标公告,理由为质疑事项成立,采购人及评审专家否决了评审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代理机构此次废标不符合法定废标的条件。评审专家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时,确定拟中标供应商云南焕阳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参数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否定了其中标资格。但除了云南焕阳科技有限公司以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仍超过了三家。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代理机构未履行报告程序。
二、处理决定
因代理机构在第一次采购活动中未严格执行法定流程,随意废标,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故废标无效,第二次采购活动无效,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在第一次采购活动中,因产生质疑事项,原评标委员会在取消了云南焕阳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后,合格供应商仍有三家以上,符合法定数量,现责令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在第一次采购活动确认的合格中标人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鉴于代理机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情况,责令其对上述问题进行限期改正。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财法〔2023〕9号)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温度”“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的要求,代理机构应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责令代理机构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我局,对存在漏报、误报、故意不报、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山市隆阳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