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敲响社区矫正对象警钟

索引号
01525704-4/20240930-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司法局
公开目录
社区矫正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4-16

2024412日,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男,初中文化,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3117日至202556日止。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孙某某表面配合矫正小组管理,但内心未将社区矫正当回事,社区矫正期间,于202438日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达102.43mg/100ml,被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处以行政罚款19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后,虽然孙某某主动向司法所报告,但其行为属于违反法律严重情形,隆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后经隆阳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撤销孙某某宣告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为警醒社区矫正对象,提高警示教育的针对性,隆阳区社矫局组织永昌、九隆司法所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到法院观摩了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被撤销缓刑,执行逮捕的庭审过程。庭审中,孙某某才认识到自己真的要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他不停为自己找理由,希望能继续执行缓刑,但一切已经为时已晚,根据法律的规定,孙某某被当庭逮捕,将到监狱执行原判刑罚。

隆阳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通过孙某某的案例,为到场的社区矫正对象做了警示教育。阐述了孙某某的案件事实,深入分析了孙某某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引导参学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自我反省和自我警示,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此次直观的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真正入脑入心,牢固树立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社区矫正对象蒋某在思想汇报中谈到我以前以为缓刑就已经是自由身了,觉得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就是走个形式,没有想到会真的被撤销缓刑执行逮捕,通过这次学习,我真的知道错了,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部分,是纪律是规矩,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