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未经许可使用地热水资源的通告

索引号
01525701-X/20240510-00001
发文机构
隆阳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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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信息
文      号
浏览量
日期
2024-03-30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未经许可使用地热水资源的通告

2024〕第16


为抓好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不规范问题整改和全市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情况专项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规范地热水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经营秩序,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保护和专项整治,整合隆阳区地热水资源,做到“地热水资源的有偿使用、有计划开采”,确保隆阳区地热水开发和利用实现有序化、合法化、规范化、科学化,有效促进隆阳温泉的品牌形象提升和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隆阳区地热水资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工作实际,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地热水资源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勘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三证不全违法开采使用地热水(25℃上)资源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

二、整治期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整改验收合格之日止。

三、整治内容及相关要求

对整治范围内所有未经勘查、取水、采矿许可的违法地热水开采井坚决封闭、拆除,对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科学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

(一)2024415日前,全区所有未经勘查、取水、采矿许可违法开采使用地热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自行封闭、回填地热水井,拆除抽取设备和地面管网设施,停止使用地热

水资源,由相关部门进行整改验收。

(二)2024416日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自行封闭、回填地热水井等情况进行验收。逾期未停止非法取用地热水,未自行封闭、拆除违法取水井等工程设施的,由区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三)各地热水资源用水户在经营期间,有关职能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责任追究

(一)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未停止使用未经许可使用地热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或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利用微信、抖音、微博、论坛等媒介平台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群众监督

为及时发现、制止、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使用地热水资源的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地热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以上违法现象,欢迎拨打投诉举报电话,监督电话:0875220974008752122488

六、解释和执行日期

本通告由隆阳区自然资源局、隆阳区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2432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