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 索引号
- 01525697-3-/2019-122403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11-30
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2019〕第42号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规定,隆阳区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为我区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林区和林地边缘200米内)用火,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若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生产用火准烧证》后才准用火。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3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草原防火区全面实行禁火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入林,凡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并收缴火种。
四、监护人要加强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监护, 由上述人员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小孩失火由家长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失火由监护人负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迅速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
特此通告
隆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