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和天然林集体补偿费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25697-3-/2019-0611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文 号
- 隆林草发〔2019〕34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19-06-11
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管护责任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和天然林集体补偿费的通知》(保林草发〔2019〕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和天然林集体补偿费的通知
隆阳区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6月4日
附件: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林和天然林集体补偿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快全省非天保工程区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支出的通知》的规定,权属为集体的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费拨入村集体账户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具体分配或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使用不规范、资金长期滞留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使用资金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公益林和天然林集体补偿费由全体村民共享的,应在“一事一议”决定中明确人均共享或户均共享等具体的分配方式。
2、公益林和天然林集体补偿费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应在“一事一议”决定中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和时限。补偿费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因资金量较少,需要积累使用的,应在第一年的“一事一议”决定中明确具体用途和积累的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3、公益林和天然林集体补偿费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凭有效票据和相关资料,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乡(镇)村集体账户列支。“一事一议”决定应作为报账的必备附件。
4、乡(镇)林业站应承担对公益林和天然林集体补偿费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监管责任,并建立备查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