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山工贸园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
- 索引号
- 05466330-1-/2020-1222005
- 发文机构
-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 号
- 保工贸发〔2020〕179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0-12-22
保山工贸园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2020〕—28)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信用分类监管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园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为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运用大数据对企业自动进行公共信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共享。园区各部门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 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协同联动的原则。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实施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经济发展局牵头,指导园区企业信用分组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标准,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准确、及时提供本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并根据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七条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主要依据企业的良好信用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包括行政奖励信息、评优评先信息、司法判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失信违约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各类“黑名单”信息、行业信息评价信息等。
第八条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结合的原则。企业公共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结合定性判定原则,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类,A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优秀;B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良好;C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一般;D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较差;E级表示该企业信用状况很差,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第十条 信用评价范围包括企业诚信经营、遵纪守法、荣誉奖励、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标准厂房使用等方面。企业信用评分是年度内所有信用信息得出的信用评分按照标准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
(一)企业正常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二)其他不应参加当年度信用评价的情形。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评分采取加减分方式,评分满分为100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加减分(具体详见附表):
(一)企业有违法行为但免于行政处罚的,每项违法行为减3分。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除按每项违规行为减3分外,再按照以下行政处罚情形累计减分: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减2分;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减3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减5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减20分;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减30分;同一案件处以多项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上情形最高分值减分;
(二)安全生产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减3分;
(三)环境保护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减3分;
(四)违反标准厂房使用规定的减3分;
(五)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每次减3分。
(六)企业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减30分;
(七)在经营中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未履行相关义务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减30分;
(八)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减12分;
(九)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以上行为的,减30分;
(十)同一行为符合上述多条减分情形的,按照最高减分标准减分;
(十一)企业年度内未有信用减分情形,且受到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经经济发展局审核后可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市级,加5分;园区级,加3分。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组分类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第十四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四)在各类评先评选活动中优先推荐;
(五)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
第十七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三)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四)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七)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经异议处理完毕的信用信息不再作为公共信用评价依据。
第二十条 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再纳入评价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或完善本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