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5466330-1-/2020-0212005
发文机构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文      号
保工贸发〔2020〕32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02-12

 

保山工贸园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进一步推进保山工贸园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级政府各类科技进步奖项等工作,以科技进步促进保山工贸园区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营造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的社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保山工贸园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并纳税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的范围为上年新获得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国家、省政府质量奖,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通过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软件企业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二)符合保山工贸园区创新驱动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经有关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凡作为主导制订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凡作为参与制订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凡作为主导制订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凡作为参与制订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或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省技术标准,凡作为主导制订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凡作为参与制订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通过省科技成果鉴定的产品,根据水平等级(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四)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牵头组建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对当年经国家、省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奖励,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

(六)通过省新产品鉴定的产品,根据水平等级(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和2万元。

(七)支持企业增强创新实力。鼓励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知识产权贯标,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实力。

1.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首次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首次复审不合格再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万元。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当年新认定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3.对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通过贯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云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创建。鼓励支持企业推进标准化和规范化体系建设。鼓励支持申报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开展“品牌商标”培育和“三品一标”认证等,提升企业质量,打造核心品牌。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每个商标给予一次10万元奖励。

(九)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大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单位创造和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水平。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件、3000元/件、1000元/件奖励。其中企业获得首件国内发明专利的,在2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一次性10000元奖励。

2.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当年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并获得专利授权的,奖励5万元(进入中国并授权的,奖励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奖励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当年国际专利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当年度在境外注册成功的商标每件奖励1000元;对当年度境内注册成功的文字商标每件奖励800元、图形商标每件奖励500元。

4.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150—3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0%),或代理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00—500件的,奖励5万元;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300—5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5%),或代理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低于500—1000件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500件及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40%),或代理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000件以上的,奖励15万元。以代理协议和代理费支付凭证为准。

5.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产业规划类、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产业规划类、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每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10万元、8万元奖励。

(十)对参与信贷创新试点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机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方式组合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应按组合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10%的贴息补贴。

(十一)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方式组合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应按组合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20%的补贴。

(十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奖励额度的100%给予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含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业类、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类、科技合作奖等)的企业和个人,按照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十三)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十四)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2000元奖励。

(十五)通过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奖励1000元。

第六条申报奖励的单位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保山工贸园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软件企业、软件产品需分别提供《软件企业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国家、省政府、保山市市长质量奖认定文件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获得国家、省、保山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需分别提供国家、省或保山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奖励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奖励程序

(一)以上奖励实行全年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

(二)保山工贸园区经济发展局对申请奖励的项目材料

进行初审,初审后的项目报科技扶持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经园区财政分管领导批准后,以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名义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条受奖励的单位应当积极加快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使其尽快形成生产力。

第九条保山工贸园区财政分局、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