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60427-00010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4-27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二、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提交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及相应齐全合法有效的资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不合格需重新提交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审查通过后发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对工程质量施工进行过程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30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分下放,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州、县级政府投资的5000万元(昆明市1亿元)以上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权限下放至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后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验收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备案资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竣工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通过后发放同意备案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若资料提交不齐全,需重新提交审查; 4.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建档案管理。第八条:列入接收范围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竣工联合验收规定验收工程档案。第九条:建设单位取得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查验档案验收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联合验收规定组织档案验收,简化程序、降低标准; 2.对材料不全、不合格、虚假档案违规出具验收合格/认可文件; 3.验收后拖延、拒不出具档案认可文件,影响竣工验收; 4.对验收发现问题不督促整改、纵容不合格档案通过; 5.验收过程程序违法、未记录、未签字确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9项: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权限。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二、考评主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重要基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本行政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2.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抵押管理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预购的商品房、在建房地产工程可以抵押。抵押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在建房地产工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抵押。抵押房地产,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2016年第63号)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及备案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使用、拨付进行全程监督; 2.审查阶段责任:核查预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进度要求,防止挪用; 3.决定阶段责任:受理群众关于资金违规使用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置; 4.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开发商违规支取预售资金行为未及时制止、查处; 2.未按规定对监管账户资金流向进行定期核查,导致资金被挪用; 3.违规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资金拨付申请,造成购房人利益受损; 4.泄露监管信息或利用监管职权谋取私利; 5.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审核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对备案机构信息进行公示、更新,建立动态监管台账; 5.事后责任:对经纪机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查处违规经纪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逾期办理;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违规予以备案; 3.发现经纪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赚取差价、泄露客户信息等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4.在备案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营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正式运营前的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 1.受理阶段责任:监督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审查阶段责任:核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3.决定阶段责任: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督促整改,必要时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4.送达阶段责任: 对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完整合规;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对工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督,默许不符合标准的工程通过验收; 2.对验收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导致运营事故; 3.违规为未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办理备案手续; 4.在验收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 5.因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租房租金收缴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 1.受理阶段责任: 建立公租房租金收缴台账,督促承租人按时缴纳租金。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租金减免申请,按规定审核、公示、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对欠缴租金的承租人依法进行催缴,按合同约定采取处置措施; 4.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催缴欠缴租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违规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租金减免申请,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3.截留、挪用公租房租金收入; 4.在租金管理工作中优亲厚友、谋取私利;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审核合同内容是否合规;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 对备案合同进行存档管理,向业主公开查询渠道; 5.事后责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查处违约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违规予以备案; 2.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手续,推诿拖延; 3.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履行服务义务未依法查处; 4.泄露备案信息或利用备案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建设单位或业主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备案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规划文件和实际情况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合理性;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对已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作为业主大会成立的基础; 5.事后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到期审验,档案信息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2.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逾期办理; 3.未按规定公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结果,引发业主矛盾; 4.在备案工作中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徇私舞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或个人备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要求,包括运输路线、消纳场点、防尘措施等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登记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对备案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处置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违规予以备案; 2.未按规定对备案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导致建筑垃圾乱倾倒、遗撒; 3.发现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4.在备案和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