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行政许可

索引号
01525727-1/20260427-00009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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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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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27
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水工作。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9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5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