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索引号
01525727-1/20260427-00008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职责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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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27
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其他媒体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5.在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发放租赁补贴。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其他媒体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季度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具体审核程序和轮候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5.在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除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应当抽查。第十条:按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职责。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该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加强日常监管监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监督管理。1.属地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机 / 安拆工等)。核实人员证书真伪、有效期、岗位匹配情况;
2.行政执法:对无证上岗、持假证、过期证、证书转让/租借等行为依法责令整改、处罚。查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特种作业人员的行为;
3.备案管理:对企业报送的特种作业人员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信息公示。督促企业及时更新人员数据;
4.配合上级部门:协助市级住建部门开展考核、考场监督、抽查复核。参与省级住建厅组织的专项督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特种作业监管失职。对无证上岗、持假证、过期证不制止、不处罚。企业违规备案材料审查不严、走过场。监督考核弄虚作假、纵容作弊;
2.技能评价监管失职。对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查处、不整改;
认定结果审核把关不严,出现虚假评价、滥发证书。泄露考核信息、考生信息;
3.履职不力与违纪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对举报投诉不受理、不处理、拖延推诿。监管缺位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群体事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隆阳区住建局依法承担隆阳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以及建筑工人技能评价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属地监管、执法检查、过程监督、结果核查与抽查。不承担发证、考核、审批等行政许可类职能。
5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扫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1古树名木档案管理:依法开展辖区内古树名木普查、认定、登记,建立完善纸质+电子档案,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及时将信息归集至全国古树名木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可追溯;
2.古树名木标记设置:统一制作、设置规范的古树名木保护标志,明确标注古树编号、名称、树龄、保护等级、养护责任单位/人及保护规定;对损毁、丢失、模糊的保护标志及时修复、更换,严禁擅自拆除、移动保护标记;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开展古树名木普查、认定、登记,未建立完整古树名木档案,导致底数不清、监管缺位;
2.档案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关键信息错误,未及时动态更新档案内容;
3.未按要求将古树名木档案信息归集至国家统一信息平台,档案管理混乱、丢失、篡改、违规泄露;
4.对档案损毁、丢失等问题隐瞒不报,未采取补救措施;
5.擅自批准拆除、移动、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记,或对他人破坏标记行为不制止、不查处。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