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60427-00007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4-27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 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 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 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