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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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5727-1/20260427-00005
发文机构
隆阳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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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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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27
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改正、停工整改、停止投标、年审不合格、立案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行政处罚建议、记分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厅城乡建设执法稽查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检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相关规定,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动态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监督检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1.检查责任: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限期整改、约谈、记入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
3.移送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1.检查责任:定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限期整改、约谈、记入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
3.移送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章第七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公告等;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检查责任:负责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处置责任: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根据情况采取撤回、撤销或吊销。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4.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第三条第二款;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行政监督检查《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1.检查责任: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要求被检查的企业提供聘用人员的相关资料及承接项目情况;
2.处置责任: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根据情况采取撤回、撤销或吊销;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第三条第二款;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1.检查责任:负责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督管理,要求被检查的企业提供聘用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从业情况;
2.处置责任: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根据情况采取撤回、撤销或吊销;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第三条第二款;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1.检查责任:负责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被检查的企业提供聘用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从业情况;
2.处置责任: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根据情况采取撤回、撤销或吊销;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第三条第二款;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1.检查责任:定期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整改、通报、提请问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因燃气安全责任引发的安全事故,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同级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市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整改、通报、提请问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的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同级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1.检查责任:定期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整改、通报、提请问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同级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1.检查责任:定期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整改、通报、提请问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同级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抗震设防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检查责任:定期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整改、通报、提请问责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同级司法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以及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工程质量行为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整改、停工整改、立案查处、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施工工程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1.检查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责令整改、停工整改、立案查处、记入诚信档案等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工程质量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项目动态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章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1.检查责任:负责对招投标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被检查项目的建设方、中标方企业提供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处置责任: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根据情况采取撤回、撤销或吊销;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工整改、停止生产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法行为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第三条第二款;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旅游、邮政、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城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其中使用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1.检查责任:负责对市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未经城建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的,按规定进行罚款;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检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测;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测;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测;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测;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测;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2.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