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60427-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6-04-27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三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第三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第三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参加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5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第二款: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第二款: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6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擅离职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7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保留的行为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八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二)擅离职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8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七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9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五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单位违反《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招标无效,由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一)应当招标未招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0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人员;(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三)以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四)不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五)同一招标项目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内容不一致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审批、核准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报送审批、核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而未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第四十九条第七项: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七)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而未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第四十九条第八项: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八)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日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第五十条第一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5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或者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第二款:招标人的评标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第五十条第三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评标委员会或者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1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第五十条第四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六条: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五十条第五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对开标过程不记录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示中标结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还未中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五十条第七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收取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和电子文档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第五十条第八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八)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报告和电子文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未经资格认定、超出范围代理、转让招标投标业务、或者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咨询业务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第五十条第九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资格认定、超出范围代理、转让招标投标业务、或者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咨询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第五十条第十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违反《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受委托编制标底的社会中介组织,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也不得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四)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五)预先内定中标人的;(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七)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八)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第五十条第十一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二)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2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三)投标人事先约定中标者而联合采取行动的;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四)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价格相差较大的;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有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五)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五十一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有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3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七)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五)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标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4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投标人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款: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分包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或再次分包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分包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标人就分包项目未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未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分包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指定分包人,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分包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未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未终止合同,未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款: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分包无效,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第二款: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5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第二款: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对评标项目保密;(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四)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五)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七)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第二款:上述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6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但未进行修改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7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包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8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迫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价格竞标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包方不得迫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竞标,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迫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价格竞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承包方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包方不得迫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竞标,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价格和合理的设计周期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四十条第二款:承包方以低于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人员参加,并将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竣工验收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发现未按审查批准图纸进行交底和施工的,应当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三)未按照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四)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五)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同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行进度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19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第二项: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第二款: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全套施工图;(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第二款: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0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处罚款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第四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对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下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1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违反工程抗震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等级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违反工程抗震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2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未按照工程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等级等内容。 第五十条:设计单位降低工程抗震设防标准,未按照工程抗震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下列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一)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二)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的高层建筑;(三)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四)经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五)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重要的乙类建筑工程;(六)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前款所列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复初步设计、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产权人未按规定进行抗震验算、检测、修复和加固的,逾期不改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改变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导致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装修改造涉及承重构件的,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施工单位,进行抗震验算、检测、修复和加固。第五十二条:产权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抗震验算、检测、修复和加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抗震设计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或者擅自取消抗震措施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由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抗震设计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或者擅自取消抗震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确实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进行抗震质量检测,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确实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进行抗震质量检测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未经审核批准的工程检测机构从事工程检测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对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或者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工程部位的抗震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工程建设的下一道工序。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审核批准的工程检测机构从事工程检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将未经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第三方检测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处罚 |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第六条第二款: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的隔震减震装置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八条第二款:应用于建筑工程的隔震减震装置,应当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未经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第三方检测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处罚 |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应用于建筑工程的隔震减震装置,应当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伪造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报告的处罚 |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3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响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拒不改正的处罚 | 《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第十六条:建筑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工程隔震减震装置及构造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联系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响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响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逾期不改的处罚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抗震设防区内已建成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原设计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改建、拆除计划的,市政公用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一)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城镇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燃气、供水、排水、热力设施;(二)第(一)项之外的其他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市政公用设施;(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进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未进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4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拒不改正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作造价活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按照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5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6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七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7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九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十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8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有《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29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处罚 |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单位分立、合并的,应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错、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或者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撤销、分立、合并时,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 |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合并时,应当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单位分立、合并的,应重新申请审定资质等级。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或者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八项: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0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二款: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1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第三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的处罚 |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三)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经注册执业人员同意,扣押和使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第三十条第一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第三十条第二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第三十条第三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九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九)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第三十条第四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第五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2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职责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勘察单位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职责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设计单位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职责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3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职责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职责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监测单位未履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职责的处罚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未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职责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4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条第一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条第二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第三十条第三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第三十条第四项: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5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6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第二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二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7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前施工单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第二款: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8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第十八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十八条第二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39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0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限期补办延期手续,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1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2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3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4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瓶装燃气经营者购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处罚 |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用户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改变气瓶标识、电子标签或者漆色、加热、摔砸或者倒置气瓶、用气瓶倒灌燃气或者倾倒气瓶内残液的处罚 |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 《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8.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的;收取预备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5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6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7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8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等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开发建设单位将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49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0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0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0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八条: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0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0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等损坏城市绿化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0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0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0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0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0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1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1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1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1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1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1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1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1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1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1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2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2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2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2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2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2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2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2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2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2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30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31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32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33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34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35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36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37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38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 539 |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站)分管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住建局7号、8号窗口;电话号码:0875-2193000,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1楼; 2.纪检监察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3067216; 3.信函投诉:驻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联系电话:0875-3067216,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北段584号,邮政编码:678000; 4.网站:隆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隆阳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https://www.longyang.gov.cn/xxgk/bm/lyqzjj/fdzdgknr/zzjg.htm),电子邮箱:lyqjsjbgs@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已划转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