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3〕011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30930-00005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9-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住建罚决〔2023〕011号
(自然人)姓名: 兰福星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533001********7592
住所(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
2023年4月2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组对昆明万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保山锦熙和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于4月28日下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云建质通〔2023〕2-9-1号),载明保山锦熙和苑建设项目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十条之规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023年5月8日,本机关收到《保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安全生产调研督导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接文后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对你负责的保山锦熙和苑建设项目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经调查,你负责的保山锦熙和苑建设项目现场搭设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超过5m,确实存在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2023年5月26日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作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所负责的保山锦熙和苑建设项目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现场监理兰福星在收到云南省住建厅下发的执法建议书后,改正态度积极认真,及时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未造成事故发生,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但已造成违法违规事实。以上事实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云建质通〔2023〕2-9-1 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保山锦熙和苑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即昆明万昆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兰福星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开具缴纳罚款票据后,向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隆阳区支库,账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 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