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建城不罚决字〔2023〕第001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30618-00004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6-18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城不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事人:曾学伟 身份证号码:533001*******0052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工贸园区数据服务产业园****
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由你作为现场负责人实施的建设保山工贸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于2021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建设已基本完工,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涉嫌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调查。该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作为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委任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你处1万元罚款。
鉴于你出提出《陈述申辩书》和《云南万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辨称:按照相关要求和董事决议,保山工贸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需在2021年12月开工建设,作为建设单位实施该项目的驻场代表,基于客观原因只能执行董事会决议,未按相关法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非本人主观故意。本机关决定:采纳你提供的陈述申辩材料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建规〔2023〕1号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