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隆住建罚决〔2023〕002号)
- 索引号
- 01525727-1/20230618-00003
- 发文机构
- 隆阳区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职责
- 文 号
- 浏览量
- 日期
- 2023-06-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建罚决字〔2023〕第002号
保山神州天立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保山神州天立高级中学一期扩建、二期、三期建设项目于2020年12月1日开工建设,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保山神州天立高级中学一期扩建、二期、三期建设项目于2020年12月1日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建设已接近尾声,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保山神州天立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赵媛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保山神州天立高级中学一期扩建、二期、三期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证据二:保山神州天立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保山神州天立高级中学一期扩建、二期、三期建设项目负责人梅小龙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保山神州天立高级中学一期扩建、二期、三期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证据三:保山神州天立高级中学一期扩建、二期、三期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国勇录音询问笔录,证明保山神州天立高级中学一期扩建、二期、三期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证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保山神州天立高级中学一期扩建、二期、三期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证据五:建筑实物照片,证明保山神州天立高级中学一期扩建、二期、三期建设项目形象进度。
2023年6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第七十三条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保山神州天立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阳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账号:22000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