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05466330-1-/2020-1207001
发文机构
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文      号
保工贸环罚字〔2020〕7号
浏览量
日期
2020-12-07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87372229C

法定代表人:蒋丽萍

地址:保山市工贸园区长岭岗

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执法局关于对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快报(2020年第32、36期)通报情况进行查处督办的函》的要求,我局于2020年10月27日、11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经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2020年8月至10月在线监测数据连续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限值,一氧化碳:8月15日至8月17日数据连续异常,折算日均值范围在704.53-1107.14mg/m3,8月28日至31日连续4日为0,数据连续异常;9月1日至2日浓度为0,9月14日至17日数据连续异常,折算日均值范围在332.9-6433.52mg/m3;10月11日至13日数据异常,折算日均值范围在110.56-823.8mg/m3烟尘:8月23日至26日,数据连续异常,折算日均值范围在327.6-1151.19mg/m3;9月8日至15日数据连续异常,折算日均值范围在111.02-493.66mg/m3;10月2日至13日数据连续异常,折算日均值范围在115.86-546.19mg/m3监督性监测:10月27日我局委托云南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20年10月27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监察执法人员张婷婷、段磊对监督性监测采样和工况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核实。),11月12日取得第三方监督性监测报告,根据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有组织废气烟尘平均排放浓度为759mg/m³,一氧化碳平均排放浓度为281mg/m³,超过《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中烟尘最高排放浓度限值100mg/m³和一氧化碳最高排放浓度限值100mg/m³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0年11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0年11月12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2020年11月12日第三方监督性监测报告1份、保山宏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在线监测8月至10月原始数据1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2020年11月17日,我局组织召开环境违法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20〕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委托赵春强到我局提交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工贸环罚告字〔2020〕7号)、《送达回证》(保工贸环送〔2020〕20号)、《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会议纪要》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分析找准超标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分析找准超标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保山市中心支库

户名:保山市财政局

账号:市级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扫描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罚没收入”)。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保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工贸园区分局

2020年12月4日